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石政办发〔20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14年10月30日
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冀人社发〔2012〕27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冀财社〔2013〕127号)、《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石政办发〔2014〕9号)、《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融资作用,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扶持对象自主创业,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因自有资金不足,经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经办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并由政府给予一定贴息扶持的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到期还本”的原则,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级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掌握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
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条件及贷款用途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贷款到期时,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在金融机构中无征信不良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本市或外地来石创业人员(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普通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六条 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贷款用途:
(一)申请人应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二)申请人应当在银行无不良信用纪录,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除外);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四)贷款用途明确。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备还贷能力的微利项目(不含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五)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抵押反担保条件及有关材料:
(一)财产抵押担保:申请人可以个人财产如房产、等值存单作为担保实物抵押。
(二)反担保:申请个人贷款可由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正式在编人员作为反担保人。
(三)反担保人需提供的材料:
1.反担保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担保中心统一印制);
2.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之间不能相互担保),单身的需由民政部门开具制式的单身证明。
第八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及用途:
(一)申请企业(不含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并在石家庄市依法登记注册,资产总额、销售额和在册职工人数等,必须符合工信部联〔2011〕300号文件有关小企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及设施;
(四)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相应的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须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六)贷款只能用于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
(七)符合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普通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
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营实体,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合伙人均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对其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和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其他人员人均贷款额度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以贴息。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不超过最高担保贷款额度限度和最长期限内,根据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个人信用、实际创业成果和其提供的反担保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及贴息标准
第十二条 对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第十三条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第五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市本级负责办理市内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新华区、高新区)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和非直管县(区)、矿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矿区、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县、井陉县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省直管县(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十五条 市内区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所需资料及审核程序:
(一)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携带以下材料提出申请:
1.《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
2.贷款人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和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营实体需执行人提交上述资料外,其余合伙人也需同样提交上述材料;
7.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9.担保机构、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携带以下材料提出申请:
1.《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
2.贷款人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择业期以外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营实体需执行人提交上述资料外,其余合伙人也需同样提交上述材料;
8.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10.担保机构、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将贷款资料及反担保资料提交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
(四)担保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联合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人经营情况进行核查。
担保中心须对贷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经办银行须对贷款申请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对贷款资料进行联合会审,担保中心依据审批通过意见签章,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放贷。
(六)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实行到期一次性归还,经办银行应于每季结息日后10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和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担保中心,经担保中心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审核,审核后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经办银行。对不按时申报贴息资料或申报的贴息资料不认真、不负责任的经办银行,将视情节轻重扣减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所需资料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时需携带的资料:
1.《石家庄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
2.贷款申请书;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及其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按规定项目上报电子版;
5.企业与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职工花名册(含新招用人员);
7.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二)担保中心负责受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初审。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对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联合会审、实地审查后,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做出审批决定。
(四)担保中心将审批后的资料报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按规定进行放贷。
(五)经办银行应于每季结息日后5日内将贴息申请、贴息明细表和利息清单(企业初次贴息时须附审批表)报担保中心,经担保中心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审核,审核后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经办银行。对不按时申报贴息资料或申报的贴息资料不认真、不负责任的经办银行,将视情节轻重扣减奖补资金。
(六)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定期对企业资金运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企业须积极配合,并主动出示相关资料。
(七)贷款到期后,贷款企业应按时归还贷款,并到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八)贷款企业须承担的责任:
1.贷款企业须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2.贷款企业在贷款期间,如经营项目、经营场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须及时通知担保中心备案。
3.企业在贷款期间不得随意变更银行,否则不予贴息。
第六章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筹集。
第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
第十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须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第二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须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20%,应暂停对该经办银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本级财政部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各支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并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小额担保贷款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七章 贷后跟踪服务及贷款回收
第二十三条 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要与贷款人保持动态联系,及时掌握其经营状况等与企业有关信息,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督促其按期还款。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要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授信管理,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上报上月贷款发放以及余额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需代偿时,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履行代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机构代偿后应采取积极措施追偿债务。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回的资金及时入担保基金专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应当作好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并按程序报送统计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市支持全民创业政策与本政策重复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