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号),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稳定就业和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政府制定调控政策应与就业政策配套衔接,发展改革、财税、金融、经济、工业信息化、服务业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控政策意见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在研究出台改革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贸易交流、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集中失业风险、社会保障及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影响。政府设立或主导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创业基金,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结构调整、更新改造、产能转换等资金,在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运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及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二)不断增强产业吸纳就业能力。有针对性地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及劳动密集型产业,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优化提升生物产业,发展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节能环保和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做大做强高端装备制造业。力促工业经济提质增效,每个县(市)、区确定1个主导产业,实施一批特色项目,每年引进生成2-3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附加值高、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落实“小升规”企业扶持政策,着力推进产业园区建设和省级园区建设,不断壮大企业规模,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懂技术、市场经济观念强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发挥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吸纳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共享等方面切实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省、市财政现有的专项资金,切实支持全市企业发展,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创业岗位。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提档升级,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创业辅导服务。利用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主动做好交通、产业、人才、市场等对接,强化服务功能,加快推进金融、科技、文化、信息、旅游、健康养老服务业,大力发展现代商贸物流业和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培育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服务品牌,增加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
二、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放宽创业领域和准入条件,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准入环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零成本”注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解除住所限制,拓展创业空间。对众创空间创业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采取开通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网上预审等措施,认真落实“三证合一”、“先照后证”、“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改革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依托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实行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削减投资领域前置审批,编制我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编制行政审批流程图,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提供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和受理单制度、推行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
(二)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支持鼓励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众创空间。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和高校、科研院所等,形成一批创新创业、线上线下、孵化投资相结合的新型众创空间。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充分利用现有的闲置办公楼、商业设施、老旧厂房等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提升,为众创空间提供专门场所。吸引京津等地众创空间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自建、共建众创空间,推进我市与京津合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创业孵化基地购买创业服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可根据众创空间为创客提供的创业服务内容、工作实效及费用减免情况,给予适当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将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给予房租、物业费和水电费补贴。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公益性活动,当地创业扶持资金可给予适当支持。劳动者创办的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在具备注册登记的条件下可到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三)构建多元化创业投融资体系。
1.支持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研究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创业投资提供融资服务。引导和鼓励创业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对成功上市融资的企业,按政策给予一定奖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结构,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发适合“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以及符合个人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对个人创业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支持力度。引进域外金融机构在我市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社区银行等新型分支机构,为科技企业和居民创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P2P网络信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服务等机构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积极配合筹建河北省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开展股权众筹试点,落实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用好省、市战略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
2.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提高担保基金代偿能力。除国家产业政策不予支持的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持《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农民,以及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在我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以及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
(四)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合情合理、合规合法、阳光透明”原则,针对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发展需求和面临的困难,抓紧研究制定全市小型微型企业降费工作方案,在市、县两级同时推进。编制小型微型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清单,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及行业协会、学会、商会涉企收费,最大限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轻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行“零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五)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家项目评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及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探索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通过较高比例的股权或分红奖励方式,提高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和科研人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并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纳入人才选拔评价指标体系,给予相应政策配套支持。鼓励保留原有身份科技人员以非职务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在实施人才项目中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有针对性地为小型微型企业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在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资助上,给予小型微型企业政策扶持,提供各项便利服务。采取自建、联建或租建等方式,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大力开展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在企业打造一批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服务企业创新创业。
(六)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市及各县(市)、区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要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支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增加电子商务技能培训项目,探索实训式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制,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一)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1.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时可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吸纳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7年底。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县、乡基层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按规定比例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
3.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条件中的毕业年限调整为毕业5年内。
4.大力开展就业帮扶和援助,深入实施创业引领和就业促进计划。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发挥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作用,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创新就业创业服务方式,精心组织专项服务活动,有效采取网上服务措施,实现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岗位对接、政策享受、就业援助全程网络化、便利化。停止执行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政策,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范围扩展到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系残疾或烈士子女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标准提高至每人2000元。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分担,政府分担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与留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适当提高政府给予的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
5.推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或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监督落实。
6.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内地人员,凭教育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可比照国内(内地)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我市现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继续执行,其中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二)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1.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对“4050”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就业转失业后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刑满释放人员,通过政策扶持、培训服务等措施,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加大援助工作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2.促进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要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要尽可能多地安置残疾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积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确保完成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指标;鼓励社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稳定发展集中性就业,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保障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政策的落实。促进福利企业发展,为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创造便利条件。推动智力、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内辅助性就业,加强工疗、农疗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建设。促进残疾人灵活就业,当地政府可在城镇临街小巷划定专门地块,设置残疾人就业摊点,帮助残疾人自力更生从事经营活动。大力发展“企业+残疾人户”、“合作社+基地+残疾人户”等业态模式,辐射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
(三)鼓励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和转移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不断健全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农民工外出就业服务“春风行动”,重点针对京津用工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结合当地特色经济,创办农村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见习基地和电商孵化基地,对返乡创业、就地创业人员和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扶持。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积极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教育培训。为有创业意愿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和创业贷款,为其创办的企业提供用工招聘和岗前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省内承训机构中易地参加教育培训,毕业后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相关费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出现空缺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四、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实施专项就业帮扶
(一)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失业保险费率暂降至2%,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二)贯彻落实援企稳岗政策。落实“三补一降”援企稳岗政策,督促企业在实施经济结构调整和治理大气污染过程中稳定职工队伍。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其稳定就业岗位。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扩大监测范围,优化样本结构,强化数据分析和成果运用。探索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完善失业调控办法。
(三)开展专项就业帮扶活动。
1.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在拟定产业调整、化解过剩产能、治理大气污染等规划措施时,要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等单位,根据就业形势需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对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按规定给予扶持。
2.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失业人员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融资贷款、开业指导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吸纳其就业的企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和各项资金补贴政策。对企业新招用我省实施化解过剩产能“6643”工程及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涉及企业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招用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再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健全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五、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一)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质量。
1.健全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基层从业人员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绩效考核和购买服务成果机制。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加强就业失业和创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数据和系统省级集中,逐步实现就业失业和创业管理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
2.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将职业介绍补贴、劳务输出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信息网络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扩大服务供给。
(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建设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整合资源、拓展范围、强化功能,优化准入环境,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秩序,深化京津冀人力资源市场交流与合作,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与经营性服务产业化的分类协调发展。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政策,定期开展“诚信服务机构”评选活动,着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品牌。
(三)落实失业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实现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加快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
(四)加强就业失业统计分析。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准确反映分行业、分注册类型、分岗位就业失业人员情况。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完善劳动力调查方案,扩大调查范围,提高调查工作效率,加强数据评估,重点关注大学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失业状况。加强经济新常态下就业形势、稳增长调结构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对就业影响的研究和分析,为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六、强化职业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完善职业培训政策,加强职业培训监管,有效开展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及创业培训,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畅通技能劳动者职业发展通道。加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建设,加大培训补贴资金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教育培训,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型农民,以及从事粮食、畜牧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领办人和青年农场主,建立完整的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数据库。支持建筑企业通过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集中培训实训基地、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提高建筑职工整体素质。
(二)开展新型学徒制和手工业培训。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提升培训质量,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结合各地家庭手工业发展状况,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手工业培训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培训成本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应手工业项目培训课时及质量标准,加强培训监管与考核,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促进劳动者“居家就业”。
(三)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强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落实河北省技能雏鹰培育计划,加强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积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鼓励我市高技能人才进驻省级高技能人才创业园区开展创新创业。
七、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组织推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研判就业形势,制定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计划,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评估,抓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对其开展的就业创业工作给予支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
(二)落实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创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三)保障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筹集力度,确保地方筹集的资金足额到位。多渠道筹集创业扶持资金,重点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部门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划分支出责任。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创业资金使用效能。
(四)注重舆论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门户网站、手机客户端、宣传栏等传统和新兴传播平台,开辟就业创业专题栏目,广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大力宣传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进一步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健康向上的就业创业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政策,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健全督促检查机制,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8日